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广林与赵春民、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林,赵春民,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112号原告:陈广林,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址:广西蒙山县。被告:赵春民,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退休教师,广西蒙山县人,住址:广西蒙山县,现住。被告:黄凤兰,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瑶族,住址:广西蒙山县,现住,与被告赵春民系夫妻关系。陈广林诉赵春民、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清楚,原告陈广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陈广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陈广林负担。审判员  温建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