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94嘉兴市秀洲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陈毕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毕华,嘉兴市秀洲新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毕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秀洲新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毕华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新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毕华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毕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吉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