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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晓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鹏,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晓鹏在克东县克东镇庆祥街自家平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晓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晓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晓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晓鹏在其位于克东县克东镇庆祥街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晓鹏于2016年1月28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矿泉水瓶、吸管各1个,证实系被告人李晓鹏容留他人吸毒时所使用的吸毒工具。(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晓鹏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晓鹏的到案情况。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在吸毒地点扣押吸毒工具的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5.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吸毒人员李晓鹏、李某某、张某某、全某吸食毒品的事实。6.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取保候审期限中断的原因系遇法定假日顺延。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7日李晓鹏容留其一起吸食过冰毒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晓鹏供述称,2016年1月27日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全某吸毒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李晓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丽敏人民陪审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