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海敏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敏亮实业有限公司,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敏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唐思敏,总经理。原审被告: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韩振华,董事长。上诉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敏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亮公司)、原审被告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天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理。敏亮公司、丰顺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启东市,故一审法院就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