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先龙与刘中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龙,刘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先龙,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中成,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中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把其构筑在该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铁棚子房拆除,把栽种在前述林地内的百日红及广玉兰幼树和一颗银杏树移走,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先龙与被执行人刘中成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