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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酒香、王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酒香,王少玉,真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吴酒香,女,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王少玉,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真大伟,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酒香与被执行人王少玉、被执行人真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借款本金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