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声锡甘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5510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12日间,西凤酒公司作为需方与虹光公司作为供方先后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虹光公司为西凤酒公司制作包装盒。多份合同均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16年9月21日,虹光公司诉至该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对发生争议时管辖权归属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就西凤酒包装盒制作业务先后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向需方即西凤酒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西凤酒公司所在地为陕西省凤翔县,并非该院管辖范围之内,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虹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虹光公司虽然提供了8份合同,但并未明确该合同涵盖了其诉讼请求。事实上双方从2007年起,虹光公司为其公司加工定作酒盒,其数量、金额远远超过虹光公司起诉提供的8份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数量请求,故虹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虹光公司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西凤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协议管辖应当优先得以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就西凤酒包装盒制作业务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向需方即西凤酒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审法院依约将本案移送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当。虹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