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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尧与贺瑞琪、贺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贺瑞琪,贺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84号原告王尧,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贺瑞琪,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贺春雨,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尧与被告贺瑞琪、贺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王尧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