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尧与贺瑞琪、贺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贺瑞琪,贺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84号原告王尧,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贺瑞琪,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贺春雨,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尧与被告贺瑞琪、贺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王尧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