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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觉琴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觉琴,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5794号原告:彭觉琴,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79009D。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惊雷,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彭觉琴与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吉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觉琴,被告远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惊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受理单的违约金8672.4元(803000元×0.0001/天×108天)。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部新区某房屋,总金额为803000元,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在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一年之久以后才取得了登记受理单,被告已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远轩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实际取得通知单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逾期92天,违约金应为7388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远轩公司(甲方)与彭觉琴(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二条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第三条(一)本商品房坐落为:……。第四条(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803000元。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对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三)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四、本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合同登记备案期限、产权登记期限及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日。……十九、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彭觉琴向远轩公司付清了房款803000元。彭觉琴签署了《收楼书》,其中确认收到该房屋进户大门钥匙6+2把等物品。庭审中,彭觉琴与远轩公司确认签订《收楼书》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2016年5月23日,远轩公司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楼书》、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据。彭觉琴举示的物管费收款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彭觉琴与远轩公司自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通知单的时间,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的180个工作日内,故应从实际交房之日即签订《收楼书》之日(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180个工作日。扣除2015年6月21个工作日,7月23个工作日,8月21个工作日,9月21个工作日,10月19个工作日,11月21个工作日,12月23个工作日,2016年1月20个工作日,2月11个工作日,即至2016年2月18日截止,远轩公司应当取得登记受理单。远轩公司实际在2016年5月23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日向彭觉琴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即从2016年2月19日至5月23日期间,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7628.5元(803000元×0.0001/天×95天)。彭觉琴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觉琴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受理单的违约金7628.5元;二、驳回原告彭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觉琴负担3元,由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