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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鑫诉被告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691号原告:刘鑫,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赵宏微,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鑫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刘鑫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