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春达旺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达旺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36号原告:长春达旺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XX美。原告长春达旺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旺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宽城区市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旺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达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支付工程款113342.50元;2.诉讼费用由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5日,达旺源公司与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签订《宣传画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达旺源公司按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确定的高度、长度、材质及工艺要求,对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指定的街路进行挂宣传画面。工期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8日,价款为113342.50元。同时约定双方按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值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达旺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验收合格。2014年8月6日,长春中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长中庆造字(2014)133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该工程的审定值为113342.50元。达旺源公司多次要求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支付工程款,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缺席未作答辩。达旺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达旺源公司与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签订的《宣传画面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达旺源公司为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指定的街路施工围档挂画面,工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8日,合同价款为113342.50元,同时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值结算,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2.长春中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的委托而出具的长中庆造字(2014)133号长春市宽城区宣传画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一份,证明本案诉争的施工项目于2013年9月8日验收合格,该工程的审定值为113342.50元。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达旺源公司与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签订的《宣传画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达旺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宽城区市容管理局在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结算报告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现达旺源公司要求宽城区市容管理局支付工程款113342.5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宽城区市容管理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权,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长春达旺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34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殷 程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