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吉伦与被告鸡西市万兴源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伦,鸡西市万兴源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952号原告:徐吉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光,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万兴源煤矿。法定代表人:钱永义,职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国,职务:该公司矿长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伦与被告鸡西市万兴源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徐 君人民陪审员 时 蕾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钟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