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春光与王亘望、李豪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光,王亘望,李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429号申请执行人苏春光,男。被执行人王亘望,男。被执行人李豪强,男。申请执行人苏春光与被执行人王亘望、李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亘望、李豪强名下价值人民币11059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古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