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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春光与王亘望、李豪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光,王亘望,李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429号申请执行人苏春光,男。被执行人王亘望,男。被执行人李豪强,男。申请执行人苏春光与被执行人王亘望、李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亘望、李豪强名下价值人民币11059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古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