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秦卢民申请执行贾爱锋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卢民,贾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秦卢民,女,汉族,1984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贾爱锋,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生。秦卢民申请执行贾爱锋身体权一案,本院根据秦卢民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