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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厉釜熙与汪济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釜熙,汪济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378号原告:厉釜熙,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时磊,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济生,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厉釜熙诉被告汪济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新莉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