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陶维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陶维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28号原告: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总经理。被告:陶维琴,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维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