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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谢某某、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谢某某,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50号原告: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辛路。法定代表人:侯新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彪,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楚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谢某某、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安阳市新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林立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