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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周亚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周亚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被执行人周亚子。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周亚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6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681号一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