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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志武、智海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志武,智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志武,男。被执行人智海生,男。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志武、智海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志武、智海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2016)介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执行证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