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诉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再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周亚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法定代表人:刘杭先,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陶武平,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裔沁玮,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亚伦,被上诉人大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裔沁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瑞公司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对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确认的损害赔偿事实不予认可于法有悖。第二,原审法院在大庆公司破产管理人没有取得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同意并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给予���参加诉讼,程序违法。故泰瑞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大庆公司偿还泰瑞公司借款80万元,利息40万元,共计120万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接受泰瑞公司申报120万元债权。大庆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泰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庆公司偿还泰瑞公司借款80万元、利息40万元,共计120万元。2.大庆公司承担诉讼费。泰瑞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5年5月19日有刘杭先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致曹某的函一份,内容为:“曹某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欠上海XX公司债务。现大庆公司无能力偿还,大庆公司与泰瑞公司多次协商,双方同意将你占用大庆公司XX路XX弄一套住房的权益由大庆公司转让给泰瑞公司。今特通知你,请你与泰瑞公司协商办理,请配合泰瑞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刘杭先2005年5月19日。”2、2005年5月9日有刘杭先签名且加盖公章并有2010年1月12日刘杭先手书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庆公司)欠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下简称泰瑞公司)债务。现大庆公司无能力偿还,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同意将大庆公司所有的XX路XX弄XX室商品房权益由大庆公司转让给泰瑞公司。大庆公司在三个月内腾空该房,并配合泰瑞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承诺盖章后生效。承诺人:刘杭先2005年5月19日承诺最迟2010年4月5日前将XX路XX弄XX室清空,前配合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刘杭先2010年1月12日”。3、2013年2月5日有刘杭先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2000年,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欠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人民币80万元(捌拾万元整)。2005年曾承诺用大庆公司所有的XX路XX弄XX室参建房抵偿,但现在该房已被原副总处理,无可能用房抵偿。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同意返还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80万元人民币欠款,利息40万元人民币,共计120万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5月5日前。到期不能偿还,以12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2013年5月5日为起点,加收同期贷款利息。承诺人: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先2013年2月5日”。4、57张照片,证明当时泰瑞公司的办公室曾遭破坏。5、2009年6月23日提供的要求撤销曹某名下房屋产权证的申请书的复印件以及证明一份。要求撤销曹某名下房屋产权证的申请书的复印件内容为:“申请人: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XX路XX号XX号楼XX层法定代表人:吴某电话:6485****邮编:200233申请人: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XX路XX号XX号楼XX层法定代表人:刘杭先电话:13301****XX邮编:200233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汇区XX路XX弄XX室曹某名下房产证理由如下: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于94年购买了徐汇区XX路XX弄XX套商品房,其中XX号楼XX室由我公司副总曹某使用。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欠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债务,双方约定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将大庆公司所有的XX路XX弄XX室商品房权益转让给泰瑞公司,但是发现曹某出具虚假文件,将1304室房屋已过户至自己名下。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作废。’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该权证。此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人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周亚伦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刘杭先该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同,原件已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承诺:曹某名下房产收回后立即交给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协议。刘杭先2009.6.23”。证明内容为:“本人刘杭先是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未签署过任何文件将XX公寓房产XX室赠与或分配给曹某,任何有关上述文件的签署属伪造。本人承担以上内容真实性,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证明人:刘杭先2005年6月”。原审法院经审查上述证据后认定,证据1-2虽有刘杭先签名和大庆公司的公章,但并未能表明大庆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承诺书中亦未记载赔偿金额等关键要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证据3,原审法院2010年4月22日已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大庆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5项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清算组处理,故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先出具的承诺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采信。关于证据4,虽有照片证明物品���备等遭到损坏,但因泰瑞公司与大庆公司的产权未做区分,故无法认定照片中损坏财产的归属,并且照片中并未直观显示其损坏是由大庆公司造成,不予采信。关于证据5,要求撤销曹某名下房屋产权证的申请书的复印件一份,该份证据并未充分显示反映大庆公司侵权的事实,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泰瑞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损失由大庆公司所致;二是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先代表大庆公司签署协议与泰瑞公司协议债权赔偿金额是否有效。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第一,泰瑞公司诉称的2000年前后,大庆公司派人破坏泰瑞公司的办公设备等,并无报警的接报回执单等能够证明当时大庆公司曾派人对泰瑞公司进行了侵权行为的事实;第二,泰瑞公司所提供的照片1-57,虽然显示了泰瑞公司的办��设备、墙壁装修等确实遭到破坏,但仍无法证明其损害结果由大庆公司的损害行为所致,故泰瑞公司所主张的大庆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不予认可。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4月22日,该院已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大庆公司清算纠纷一案。2010年8月9日,大庆公司清算组成立。故2013年5月泰瑞公司向大庆公司提起诉讼过程中,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先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无权代表大庆公司与泰瑞公司签订关于处理债权的协议,故对于此协议的相关内容,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泰瑞公司所主张的大庆公司侵犯其财产的事实,缺乏连贯的证据链条,致使泰瑞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据此判决:驳回泰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泰瑞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泰瑞公司及大庆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本案证据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泰瑞公司诉称2000年前后大庆公司派人砸坏其的桌椅、设备等,后双方达成协议,大庆公司以XX路XX弄XX室商品房使用权益进行补偿,其提供了2005年5月19日的函及2005年5月9日由刘杭先签名且加盖公章并有2010年1月12日刘杭先手书的承诺书,但上述证据尚不能证明大庆公司因存在侵权行为而同意以房屋的使用权益补偿泰瑞公司,且上述证据也无具体的赔偿金额记载。泰瑞公司还提供了照片以证明大庆公司对其造成损害的结果,但照片中损坏财产的权属不明,也不能证明财产损坏系��庆公司造成,故泰瑞公司诉称的大庆公司侵害其财产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对于2013年2月5日刘杭先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因2010年4月22日,原审法院已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大庆公司清算纠纷一案,2010年8月9日,大庆公司清算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清算组处理。故2013年2月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先出具的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泰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茜芸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严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