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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汤贤芳、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汤贤芳,周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70号原告郑建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兰溪市。被告汤贤芳,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平湖市。被告周剑,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军与被告汤贤芳、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汤贤芳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平湖市乍浦天妃苑桂圆坊47幢121梯201室房产,保全价值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汤贤芳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平湖市乍浦天妃苑桂圆坊47幢121梯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