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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津与薛安新、朱彦春、武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津,薛安新,朱彦春,武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津,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安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彦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富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津与被执行人薛安新、朱彦春、武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安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安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