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智与王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智,王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993号原告:王建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磊,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张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王建智与被告王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建智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