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潘阿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潘阿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老河池8号。法定代表人:陆校昌。委托代理人:邵红萍,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阿凤,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28-4。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阿凤、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杭州天翔大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