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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段广秋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28号原告:段广秋,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现住海伦市向荣乡向辉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四西路二环桥东世纪方舟13号楼1楼北侧进户间、2层(南侧部分)、3层。负责人:王廷波,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万程,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公司经理。原告段广秋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广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理赔款共计18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日和2016年3月27日,被保险人徐德江同意原告为其在被告单位投保了“和谐人生终身寿险”和“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两份保险,并均经被保险人徐德江同意原告段广秋为受益人。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按期支付保险费。2017年2月4日,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去世。后原告作为受益人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被告拒绝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180000.00元,诉至本院。经询问,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并表示同意给付保险理赔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段广秋保险理赔款18000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4月25日前一次性履行。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战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