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曾福萍、杨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福萍,杨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4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福萍,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杨豪,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福萍、杨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赖小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