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博妃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妃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1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横沙路工业区“白云顶”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1421865R。法定代表人:黄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妃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博妃大厦1号第三层,营业执照:440682000144524。法定代表人:廖树青。原告佛山市南海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妃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内衣配件产品,截至2015年10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产品的货款为36107.9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货款15107.9元,余款21000元拒不支付。被告在验收货物后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送货单等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内衣配件等货物。原告提交的超兴送货单显示客户为“博妃”,收货单位及收货人处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货物金额合计为2214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超兴送货单显示的客户为“博妃”,与被告公司的字号相同,且收货单位及收货人处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超兴送货单反映了货款金额合计为2214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货款1140元,尚欠货款21000元,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付清了上述货款,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妃内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超兴胸围配件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林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