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丙春与毛小伟、艾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春,毛小伟,艾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民初1842号原告:陈丙春,又名陈丙坤,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艾春明,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毛小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艾婷婷,女,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丙春与被告毛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晚龙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邓学军主审,人民陪审员刘香丰参审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刘一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丙春的委托代理人艾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小伟、艾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丙春诉称,被告毛小伟与艾婷婷2007年同居生活,2014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7月21日,被告毛小伟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12100元,于2014年11月24日由被告毛小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12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将原告的此笔债权判由被告毛小伟负责偿还,但被告毛小伟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毛小伟、艾婷婷偿还欠款112100元。原告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11月25日毛小伟、艾婷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毛小伟分别欠原告陈丙春112100元、欠原告艾春明31400元、欠原告朱培军250000元(月息1.5%)及货款91000元的事实;2、(2015)呈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毛小伟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证据1,该院查明了部分财产、债权、债务在起诉时的变动情况后予以确认;3、(2015)昆民二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毛小伟与艾婷婷的债权、债务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4、被告毛小伟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毛小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2、3系法院判决书,客观真实,应予认定;证据1在以上判决中予以采纳,其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认定;证据4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毛小伟与艾婷婷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4日毛小伟向原告借款112100元。2014年11月25日,毛小伟与艾婷婷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确定了所借原告款项为两人的共同债务。2015年3月26日,被告毛小伟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毛小伟向法院提交了该份离婚协议,双方对此债务予以认可。该院作出(2015)呈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被告毛小伟对该判决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昆民二终字第708号民事终审判决,但在终审判决中对毛小伟与艾婷婷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没有进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毛小伟与艾婷婷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12100元,被告毛小伟与艾婷婷在婚内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确认了所负债务的事实,两被告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没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分,现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毛小伟、艾婷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丙春欠款本金112100元。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毛小伟、艾婷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晚龙审 判 员  邓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香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一航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