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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79号原告:王珊珊,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委托代理人:黄国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路,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世纪名流苑*幢*室*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APW9B。法定代表人:张新昌。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4KE48。负责人:陈坦克。原告王珊珊与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392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下属员工,一直在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开办的“天一足道养生会馆”工作,2016年10月25日,该会馆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关门歇业,且拖欠原告2016年9、10月的工资5392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珊珊系被告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员工。安庆市华豫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陈坦克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安机关正在查处,故该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珊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