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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曲忠跃与张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忠跃,张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曲忠跃,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张书华,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忠跃与被执行人张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书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诗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