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海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海库,武永玲,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海库,男,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武永玲,女,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季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