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邢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玲,王允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特39号申请人邢玲,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允娥,系申请人邢玲之母,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邢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允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邢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允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邢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邢玲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允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张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