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孙勇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063号原告:孙勇,乾安县人。被告:李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