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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光辉诉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辉,刘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辉,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上诉人张光辉因与被上诉人刘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光辉于2017年3月29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光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光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