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成华、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成华,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5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成华,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期工程*号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上诉人高成华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成华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成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成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成华负担。因上诉人高成华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退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飞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敬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