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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倩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96号之一原告:周倩,女。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磊,男。原告周倩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倩于2017年4月5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倩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