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倩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96号之一原告:周倩,女。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磊,男。原告周倩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倩于2017年4月5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倩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