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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章小平与章和平、贾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平,章和平,贾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006号原告:章小平,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章和平,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贾珠,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平诉被告章和平、贾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章小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80元,由原告承担15040元,退回原告15040元。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