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翠彩、李京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翠彩,李京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翠彩,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京聚,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上诉人郭翠彩与被上诉人李京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翠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槐北路416号21-1-402号,上诉人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由提起管辖后,原审法院并未通知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上诉人并不是存在未履行义务,原审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被上诉人李京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京聚户籍所在地为宁晋县境内,故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接收货币确定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郭翠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审 判 员 葛丽娟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