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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谭森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谭森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02号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文汇路666号1单元2-1-3-5。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连发,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897987。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央,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56971607110726。被告:谭森泰,男,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森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谭森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