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宏华、张海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华,张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宏华,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2006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5年12月9日经减刑被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1994年6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6月23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6日经减刑被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宏华、张海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苏050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宏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海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陈宏华、张海涛共同退赔赃款以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扣押的撬锁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宏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宏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陈宏华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宏华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徐 奕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