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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会伟、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会伟,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白亮,水荷塘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洪某,徐某1,徐某2,徐凤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会伟,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福喜路工业三路35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亮,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霞,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荷塘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06室。法定代表人:赵宇龙,公司财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女,2010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洪某(徐某1之母),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2,女,200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高某(徐某2之母),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阁,男,192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诉人郭会伟、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亮、水荷塘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洪某、徐某1、徐某2、徐凤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借款履行及支出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会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上诉人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炳辉审 判 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姝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