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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亮与王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845号原告:徐亮,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汤宁村三社农民,住该社。被告:王东,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梅南村五社农民,住该社。原告徐亮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徐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