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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吕金亮与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亮,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2行初6号原告吕金亮,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址武安市。被告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游希民,职务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061753-7。地址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路东。第三人张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址广平县。原告吕金亮诉被告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张杰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金亮于2017年4月5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吕金亮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亮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