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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宋斌杰,吴军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93号原告吕某1,男,2002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吕某2,女,200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吕某3,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斌杰,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吴军忠,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宋斌杰、吴军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与保险单不一致。因此,本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为不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1、吕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