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胜、黄晓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黄晓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胜,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龙山派出所,住广东省茂名市。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晓平,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龙山派出所,住广东省茂名市。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胜、黄晓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黄胜、黄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居民黄国泉(在逃)主动找同村居民黄胜商议,让黄胜帮助自己取电信诈骗的钱。二人商定按5%提成,即每取款10000元,黄胜提成500元,黄胜又找来同村居民黄晓平一同帮助黄国泉取钱。2016年2月28日黄国泉雇佣的电话组成员(身份不详)冒充海林市横道镇居民被害人初某某的儿子打电话给初某某,电话里称自己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以要缴纳罚款为由,诱骗初某某到海林市横道镇邮政储蓄所给对方提供的户名周某账号内汇款30000元,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诈骗款。黄晓平开车拉着黄胜到广东省茂名市博贺镇农村信用社,黄胜用周某的邮政银行卡在ATM机取出20000元后,将剩余10000元转至户名张某的银行卡(卡号不详),然后拿张某的银行卡到博贺镇的一家金店刷卡10000元购买了2枚金戒指。黄国泉当日诈骗30000元后又让电话组成员给初某某打电话,以罚款不够为由让初某某到海林市横道镇农业银行向户名周某账号内汇款20000元,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取款,黄胜在广东省茂名市博贺镇农村信用社银行ATM机上将诈骗款取出。2.2016年2月28日,黄国泉雇佣的电话组成员给海林市横道镇居民被害人李某打电话,冒充其儿子李某某,称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要缴纳罚款40000元,并让其将罚款汇入户名为林某某邮政银行汇款。李某信以为真,到横道镇邮政储蓄银行将40000元钱汇入该银行卡内。诈骗款汇入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款,被告人黄胜、黄晓平在广东省茂名市博贺镇横山农村信用社将诈骗款取出。3.2016年3月21日,黄国泉雇佣的电话组成员给海林市柴河镇居民被害人丁某1打电话,冒充丁某1儿子丁某2,称其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要缴纳罚款30000元,让丁某1向户名周某邮政银行卡汇款。丁某1到柴河镇邮政储蓄银行将30000元钱汇入该卡内,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取款,黄胜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龙山邮政银行将30000元诈骗款转出并支取。4.2016年3月21日,黄国泉雇佣电话组成员给海林市山市镇居民被害人亓某某打电话,冒充亓某某儿子,称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以需要缴纳罚款为由,让其向户名周某邮政银行卡汇款。亓某某信以为真,到山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将30000元汇入该卡内,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钱,黄胜自己取出20000元诈骗款后,又转到另一张张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不详)10000元,让黄晓平将10000元诈骗款取出。5.2016年3月22日,黄国泉雇佣电话组成员给海林市横道镇居民被害人陈某1打电话,冒充陈某1儿子,称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要缴纳罚款,让其向户名为林某某邮政银行卡汇款。陈某1到海林市横道镇邮政储蓄银行将10000元汇入该卡内,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款,黄胜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龙山邮政储蓄银行将10000元诈骗款取出。6.2015年12月12日,黄国泉雇佣电话组成员给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冒充黄某某的儿子,称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要缴纳罚款,并让其向一个户名为林某某邮政银行卡汇款。黄某某信以为真,到七台河市勃利县双河镇邮政储蓄银行将10000元汇入该卡内,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款,黄胜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助取款机上将10000元诈骗款取出。7.2016年4月13日,黄国泉雇佣电话组成员给河南省民权县居民被害人尤某某打电话,冒充尤某某的儿子,称自己在郑州开车撞人了需要赔偿,并给尤某某提供了一个户名陈某2邮政银行的账号。尤某某信以为真,到民权县程庄镇邮政储蓄银行将15000元汇入该账号内,钱到账后黄国泉电话通知黄胜去取款,黄胜接到电话后到茂名市人民银行附近的农村信用社ATM自助取款机将15000元诈骗款取出。综上,被告人黄胜单独支取诈骗款人民币105000元,伙同被告人黄晓平支取诈骗款人民币80000元。以上诈骗款二被告人按5%提成后均交给黄国泉。经侦查,被告人黄胜、黄晓平于2016年5月5日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被侦查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胜、黄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初某某、李某、亓某某、黄某某、尤某某、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到银行取款录像截图、汇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胜、黄晓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该案系共同犯罪案件,根据其二人在共同犯罪案件过程所起到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黄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黄胜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黄晓平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胜、黄晓平无视国家法律,事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帮助其支取诈骗款,其中黄胜参与支取诈骗款人民币180500元,黄晓平参与支取诈骗款人民币80000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胜、黄晓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胜、黄晓平系帮助他人取款,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属“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二、被告人黄晓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黄胜退赔被害人初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丁某1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亓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胜、黄晓平共同退赔被害人初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亓某某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耀军代理审判员 王瑞军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