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郁文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郁文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8号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文贤,女,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