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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与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63号之一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解朝阳,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东,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利,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新城区鑫盛源建材经销部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