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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省万年县联兴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省万年县联兴伞业有限公司,张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25号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生,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联兴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石镇镇长峰岭(原童伞厂)。法定代表人张国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财,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联兴伞业有限公司、张国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5913.0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联兴伞业有限公司、张国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财在万年县石镇镇长峰岭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国财所有的位于万年县石镇镇长峰岭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分别为:16-C00**(面积321.6平方米)、16-C0085(面积257.5平方米)、16-C0096(面积323.42平方米)、16-C0084(面积380平方米)、16-C0086(面积46.25平方米)、3622(面积243.6平方米)、3625(面积301.35平方米)、3623(面积171.4平方米)、3621(面积261.38平方米)、3620(面积301.8平方米)、3626(面积149.1平方米)、3624(面积277.7平方米)、3619(面积299.46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王贵华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