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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国良与唐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良,唐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国良,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唐太平,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良与被执行人唐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