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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迎春,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7号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敏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超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迎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催缴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